Page 11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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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並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有失公允,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
                           以外之約定事項欄第二點,已明確記載「設定原因:借款以及

                           其他債務之擔保。」其擔保範圍包括保證債務之約定非常明
                           確,顯見債務人、擔保物提供人將來對 A 銀行所負之保證債務

                           亦為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既逕經甲同意並簽章其上,自無其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餘

                           地;況甲於簽訂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時,對其內容未曾
                           異議或要求協商更改內容,是其空言指責於簽約時不知系爭土

                           地抵押權擔保範圍尚包括保證債務,自不足採信。














                            目前金融機構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如案例一後

                        記所述,均已遵照金管會之要求將抵押權設定之種類及擔保範圍均
                        由擔保物提供人自行選擇勾選,且此一部分字體均用粗字體表示,

                        使擔保物提供人一目瞭然;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亦被教育訓練對借款
                        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作充分的說明,盡善良管理人告知的義務,以杜

                        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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