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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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c 項之規定,受益人對修改書接受與否之相關規定如下:
(1) 受益人對於修改書之接受與否應予知會。
(2) 在受益人向修改書之通知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前,原信用狀
及先前已接受之修改書 (如有修改時) 之條款對受益人仍屬有
效。
(3) 倘受益人怠於知會,則至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及尚待接受之
修改書之單據,則此將視為受益人接受該修改書之知會,自此
時,該信用狀視為業經修改;亦即倘受益人未於接獲修改書即
知會接受與否,則可依據隨後之單據提示來判定;倘提示之單
據符合信用狀及尚待接受之修改書,則視為該修改書已被接
受;倘提示之單據僅符合原信用狀 (含先前已接受之修改) 條
款,則視為拒絕該修改書。
2. 相關案例
問題:信用狀之修改或撤銷是否須得開狀申請人之同意?倘信用狀之修改
或撤銷須得受益人之同意,則其同意的形式為何?取銷的同意其知
會是否為 “不可撤銷”?開狀銀行如何認定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之知
會的真實性?
【問題摘述】
關於不可撤銷的信用狀撤銷的問題 (特別是備付特性之不可撤銷的信用
狀;即擔保信用狀):
1. 未獲申請人同意的取消是否影響其權利義務?
2. 受益人同意的形式為何?取銷的同意是否為 “不可撤銷”?
3. 開狀銀行如何認定受益人的同意的真實性?
4. 將取消的指示的形式和效力的規定納入做為信用狀條款是否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