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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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匯票必須按新議訂之到期日重新承兌;或
                             -重新承擔一新的或修改的延期付款承諾以反映該新議訂之到期日。

                                 藉由上述作為,並符合 UCP600  第 2 條兌付之定義,亦即:b.信用狀使

                             用方式為延期支付者,承諾延期付款,並於到期日付款。c.信用狀使用方式
                             為承兌者,對受益人簽發之匯票為承兌,並於到期日付款。則開狀銀行依據

                             UCP600 第 7(C) 條規定補償指定銀行 (保兌行) 之義務,延伸至新議訂之到期

                             日,亦即開狀銀行係於新的到期日,對已受理承兌或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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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之指定銀行補償。





                             二、信用狀之修改



                             (一)信用狀修改或取消


                             1.  信用狀之修改或取消: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因此,信用狀之修改或

                                取消,依據 UCP600 第 10 條 a 項之規定,除轉讓信用狀 (係適用
                                UCP600 第 38 條之規定)  外,信用狀非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

                                有保兌者) 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
                             2. 相關案例


                              問題:信用狀申請人要求修狀時,開狀銀行是否有義務接受如是申請?






                             5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 TA.674rev; ICC DCInsight Vol.15 No.3 July-
                               Sep.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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