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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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關案例


                         問題:不可撤銷的信用狀可否規定「除非符合信用狀所規定之特定情況,
                               本信用狀不生效力」?



                                                   【問題摘述】


                            倘不可撤銷信用狀可以表明在信用狀簽發後,稍後之時點信用狀始生
                        效,此種開狀方式與 UCP 有關開狀銀行簽發信用狀義務之規定 (即前述

                        UCP600 第 7 條 b 項)  是否抵觸;如果不抵觸,則請確認,當一份不可撤銷信
                        用狀以將於稍後時間生效之方式簽發時 (即僅限於信用狀簽發後,開狀行收

                        到並接受一份擔保函,或包含於信用狀條款之任何條件成就時,該信用狀始
                        生效力),除非開狀銀行賦予效力,否則開狀銀行對通知銀行及受益人不負任

                        何責任。

                                                  【分析與結論】


                            實務上,確有某些情況,信用狀會以暫不生效力之方式簽發,直至某特

                        定事件之發生 (如保函之簽發以保障合約之履行,或保障預付款之支付)。但
                        有時以不生效力方式簽發之信用狀也欠缺明確之理由。此種型態之信用狀,

                        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希望它們不要被簽發。
                            若不生效力之信用狀如上所述被簽發時,除非所述不生效之原因業已結

                        束,否則開狀行對指定銀行與受益人不負任何責任(註:即除非信用狀已依其
                        本身之規定視為已生效,否則開狀行無兌付之義務) “If an inoperative credit is

                        issued as described above, the  issuing bank has no liability  towards the
                        nominated bank or beneficiary until the successful  completion of the st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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