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P. 72
62
預付或買入之規定,亦即在此情形,開狀銀行之補償仍為在到期
日為之。
2. 相關案例
問題:有關開狀銀行展延已承兌匯票或已承諾延期付款信用狀之到期日之
議題
【問題摘述】
在信用狀有關各方 (指定銀行、保兌銀行、承兌銀行、開狀銀行、買方
及賣方) 均同意之情況下,開狀銀行展延已承兌匯票或已承諾延期付款信用
狀之到期日時,是否 UCP600 對有關交易各方之權利與義務於展延到期日後
仍繼續與原來之承兌或延期付款相同?就承兌信用狀及延期付款信用狀之情
況,答案會有所不同嗎?
開狀行/承兌銀行聯繫指定銀行,要求將已承兌匯票之到期日由 11 月 1
日展延到 12 月 1 日,並指出進口商 (其客戶即申請人) 與出口商 (指定銀行之
客戶即受益人),業已同意該項展延。指定銀行聯繫其客戶 (出口商),該出口
商表明了其同意之立場。指定銀行同意該項展延,並告知開狀行/承兌銀行
(有時是由出口商直接向指定銀行請求展延的)。
【分析與結論】
本問題依據國際商會之意見:辦理此項展延,究竟是否須替換新的承兌
匯票或承擔一新的延期付款承諾,將取決於當地法律。若開狀銀行、保兌銀
行及非保兌銀行之善意執票人均同意由申請人與受益人對付款條件重新議訂
到期日之決定,且同意無須替換新的承兌匯票或承擔新的延期付款承諾時,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