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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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屬開狀銀行之作業範圍及權責。
                             註:本問題開狀銀行以申請人須同意接受此不符合之提示為同意修改信用狀之條件,

                                 但信用狀作業之個別提示係屬分立;因此,倘開狀銀行在前次不符合之提示被申
                                 請人接受前,即無條件同意修改信用狀,並不表示其接受此次修改前之不符合之
                                 提示,縱信用狀之修改為前次提示之瑕疵。







                             (二)修改書對開狀銀行之拘束


                                  依據 UCP600 第 10 條 b 項之規定,開狀銀行自簽發修改書時起,
                             即受其所簽發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


                             (三)修改書對保兌銀行之效力


                                  信用狀之保兌並非自動延伸至任何修改書,須保兌銀行同意延伸
                             其保兌至修改書,該修改書始有保兌;依據 UCP600 第 10 條 b 項之規

                             定,保兌銀行可以將其對原信用狀之保兌延伸至修改書,並自通知修
                             改書時起受不可撤銷之拘束;但保兌銀行亦可選擇不延伸其保兌,而

                             僅通知修改書,於此情形,保兌銀行須儘速告知開狀銀行並在通知書
                             上告知受益人此項事實。


                             (四)修改書對受益人之效力


                             1.  修改書須得受益人明示同意:信用狀之修改須得到受益人之同意,
                                因此,修改書之是否生效,最終之決定者為受益人;依據 UCP600

                             6  ICC Banking Commission Unpublished Opinions 1995-2004,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R.523, ICC Publication No.660, 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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