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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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開狀銀行與通知銀行之通匯代理契約,即開狀銀行委託另一銀行通
知及/或保兌開狀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
4. 保兌銀行對受益人之兌付或讓購承諾,倘有保兌時;即在開狀銀行
授權或委託加保兌,且保兌銀行同意加保兌之情形,則構成保兌銀
行對受益人之符合提示,須兌付或讓購之承諾,且保兌銀行此項承
諾與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之承諾相同但係分立的。
5. 開狀銀行對受益人之兌付承諾,即信用狀之簽發,構成開狀銀行對
受益人之符合提示,須兌付之承諾。
6. 押匯/指定銀行對受益人之墊款,即受益人於裝運貨物出口後,依據
信用狀之規定,對押匯/指定銀行提示符合之單據,而由押匯/指定
銀行對受益人墊款之授信行為。
7. 開狀銀行對指定銀行之補償,在信用狀之指定銀行對受益人之符合
提示兌付或讓購後,開狀銀行須對指定銀行負補償之責。
8. 除前述與信用狀交易相關之各項契約/承諾外;尚有與貨物交運相關
之運送契約與保險契約,而依據買賣雙方所使用之貿易條件,由買
方或賣方與運送人或保險公司/保險人洽訂。至於其餘與國際貿易之
物流相關之報關、承攬、倉儲…等,亦構成不同之契約關係。
此等與交易相關之契約顯示彼此間有密切之關聯性,但在作業時
與法律性質上,通常彼此有區隔,且通常具各自之獨立性;因此,貿
易融資之當事人對此等相關契約之關聯性、其權利與義務及對相關當
事人之影響,實有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