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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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 UCP500 共同使用,且於信用狀要求提示電子紀錄時,始得適
用 eUCP,倘僅提示紙面單據 (paper documents) 時,則單獨適用
UCP;另應注意,eUCP 與 UCP 之規定牴觸時優先適用 eUCP 之規
定。
而配合 UCP600 之修訂,國際商會議同時更新 eUCP Version1.0 之
版本為 eUCP Version 1.1,而 eUCP Version 1.1 之更新僅反應
UCP600 有關提示用語及語法之修改而已。
四、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 (Application of UCP)
UCP 係由民間團體之國際商會 (ICC) 所訂定之習慣法,並非法
律,僅為成文習慣或契約條款,並無強制之拘束力,因此,倘欲使
UCP 能拘束有關各方,須將適用 UCP 之合意載入信用狀本文 (在實務
上包含進出口外匯業務相關契據),使其成為契約之一部分,而取得法
律之地位,始具拘束力。UCP600 即規定信用狀本文須明示受 UCP 規
範,始適用 UCP,因此,以任何方式 (包括 SWIFT) 簽發信用狀皆須
載明其適用 UCP600 或 eUCP (註:依據 eUCP 第 e2 條 a 項之規定,適
用 eUCP 簽發之信用狀,即同時適用 UCP,但不須明示其係適用
UCP)。
相關案例:開狀銀行能否依據 UCP500 (現行版本 UCP600) 簽發信用狀,且
規定未規範事宜係受開狀國之法律管理?
【問題摘述】
一依據 UCP500 (現行版本 UCP600) 簽發之擔保信用狀,開狀銀行 (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