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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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信用狀交易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







                             一、國際貿易習慣法與國際貿易




                                  企業在國際商務活動所涉及之法律,通常有:國際公法、國際經
                             濟法及國際商法,而從事進出口貿易,則受國際貿易法規範;通常國

                             際貿易法包括以國家為主體制定之國際統一立法及由國際商業社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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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之貿易習慣法。
                                  而國際貿易習慣法之主要法源之一,則為國際商會 (ICC)  所制定
                             之國貿條規 (Incoterms;現行版本為 2011 年元月起使用之 Incoter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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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及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 ;惟此等規則或慣例並非法律,不具
                             備強制力,須以當事人合意之方式載入契約,始生效力;例如:UCP

                             之適用,係以載入信用狀及其申請書等文件之方式,成為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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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而取得其法律地位 。


                             二、信用狀的法源及法律之適用



                                  信用狀有其悠久之歷史,且在過去係屬國際貿易最重要之付款方

                             式,但迄今卻未對信用狀有國際之立法;即使做為全球最大經濟體及
                             貿易大國之美國,雖在其統一商法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4 柯澤東 國際貿易習慣法暨國際商務仲裁,2008 年 4 月,初版 1 刷,p.3
                             5 同註解 4,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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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信用狀基本法律理論  財團法人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1993 年 12 月,增修
                              訂五版,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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