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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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證 (註:台灣稱為信用狀)  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

                             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
                             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此應為全球第一個將信用狀

                             統一慣例明確的載入法律文書中,規定其在信用狀交易糾紛所衍生之
                             訴訟時之適用,對於中國以往對外貿易發生信用狀爭議或糾紛頻傳之
                             狀況應有一定之改善。




                             三、信用狀統一慣例簡介



                                  UCP 為國際貿易相關當事人在處理信用狀交易時,所使用之國際
                             規則,以下僅將 UCP 之沿革,其實務補充 (ISBP),及國際商會為電子

                             紀錄提示所制定之「信用狀統一慣例補篇:電子提示 (1.1 版本)
                             “Supplemen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Version 1.1)”,簡稱 eUCP」,分述
                             如下:

                             1. UCP:國際商會之“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於 1931 年 3 月間在華盛頓舉行之會議決議,組成「商業跟

                                單 信 用狀銀 行 委員會  (Banking Committee  on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草擬信用狀作業相關規則,而並於 1933 年

                                在 Vienna 舉行之國 際商會第 七屆年會 上通過施 行,名稱 為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並以 82 號小冊頒行,獲各國銀行與實務界普遍採行。
                                UCP 在 1933 年 (UCP82)  訂頒施行後,因與國際貿易實務相關之金

                                融、運輸、保險等產業技術及貿易型態之迭經變革,為因應此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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