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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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信用狀條款規定單據不可進一步做任何更正,倘受益人接受此信用狀則
必須遵守此等規定。除非信用狀隨後刪除此項條款 (註:即尋求信用狀之修
改),否則提示之單據包含任何更正,被指定銀行必須拒絕此等單據。
至於問題中陳述的其他條款則屬不恰當實務,開狀銀行應避免在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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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中加入此種條款及條件。
第三節 信用狀交易與買賣契約之關聯性解析
一、國際貿易各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
在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 (工具) 之國際貿易交易,整個交易可能包
含多達七、八個以上與交易相關之不同契約,以協助整體交易之完
成,此等與信用狀交易相關契約與當事人簡介如下:
1. 買/賣雙方 (通常為進/出口商即信用狀交易之開狀申請人/受益人) 之
買賣契約,為整體交易之基礎契約。
2. 開狀申請人與開狀銀行之開狀申請與進口融資契約;即開狀申請人向
開狀銀行申請簽發信用狀並要求融資 (在買方遠期信用狀),及於到單
(屬即期信用狀) 或到期 (屬遠期信用狀) 時,對開狀銀行補償之契約。
9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TA.677, ICC DCI Vol.15 No.3 July-Sep.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