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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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但倘以預先印定措辭表明已裝船之提單,但依 UCP 之規
定,仍須加註裝載註記時,則以裝載註記之裝船日期為裝運日
期。
(3) 航空運送單據:須表明簽發日期,此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
期,除非航空運送單據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於此情
形,該註記敘明之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
(4)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除收受圖章之情形外,運送
單據之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倘運送單據含有收受圖章,則
以收受圖章之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5)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及投郵證明:郵政收據上以加蓋圖章或其
他方式驗證之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快遞收據上表明收取或收受
或具此旨趣措辭之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2. 相關案例:
前言:UCP600 第 19-25 條所規範之運送單據中,僅第 23 條 a 項 iii 款,明確
規範航空運送單據表明簽發日期 (indicate the date of issuance);至於
其他運送單據,UCP 並未規定須表明簽發日期。
相關議題:
問題:提單無簽發日是否構成瑕疵?
國際商會意見:
從本案提問中所提出的提單樣本中,因該提單沒有“簽發日及/或地點”的
欄位,僅只有標明為“Shipped on Board date”的欄位。UCP 並未規範運送單據
之內容結構,此應由每一家船公司或代理人決定。從所提示的特殊的提單中
並無簽發日的要求,因此裝載日的記載完妥,即適用兩個用途:(1) 單據的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