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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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但倘以預先印定措辭表明已裝船之提單,但依 UCP 之規
                                   定,仍須加註裝載註記時,則以裝載註記之裝船日期為裝運日
                                   期。

                                (3)  航空運送單據:須表明簽發日期,此簽發日期將視為裝運日

                                   期,除非航空運送單據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於此情
                                   形,該註記敘明之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

                                (4)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除收受圖章之情形外,運送
                                   單據之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倘運送單據含有收受圖章,則

                                   以收受圖章之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5)  快遞收據、郵政收據及投郵證明:郵政收據上以加蓋圖章或其

                                   他方式驗證之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快遞收據上表明收取或收受
                                   或具此旨趣措辭之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2. 相關案例:


                             前言:UCP600 第 19-25 條所規範之運送單據中,僅第 23 條 a 項 iii 款,明確
                                    規範航空運送單據表明簽發日期 (indicate the date of  issuance);至於

                                    其他運送單據,UCP 並未規定須表明簽發日期。

                             相關議題:

                              問題:提單無簽發日是否構成瑕疵?


                             國際商會意見:

                                 從本案提問中所提出的提單樣本中,因該提單沒有“簽發日及/或地點”的
                             欄位,僅只有標明為“Shipped on Board date”的欄位。UCP 並未規範運送單據

                             之內容結構,此應由每一家船公司或代理人決定。從所提示的特殊的提單中
                             並無簽發日的要求,因此裝載日的記載完妥,即適用兩個用途:(1) 單據的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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