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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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裝載 (on board)」之用語:
依據 ISBP paragraph 97 之實務補充,「外表上以完好狀況裝運
(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裝載 (Laden on board)」、
「清潔且已裝載 (clean on board)」,或含有「已裝運 (shipped)」或
「裝載 (on board)」字樣之其他用語,均與「已裝運上船 (Shipped on
board)」具相同效力。
4. 裝載註記之簽署:
裝載註記不須簽署,但開狀申請人有權選擇要求簽署或簡簽,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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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經銀行事先同意,否則銀行對該簽署之有效性不負審查之責 。
(五)運送單據之日期
1. 運送單據之日期:
運送單據依其性質不同,分別載有簽發日期、接管日期、發送日
期、裝船日期、…,而在信用狀作業須確認前述之日期何者為運送單
據之裝運日期,以決定是否構成慢裝船?慢提示?之不符合提示及決
定以裝運日期計算遠期匯票之到期日;UCP600 有關裝運日期之規定
如下:
(1) 複合 (聯合) 運送單據:以預先印定措辭表明貨物業已發送、接
管或裝載,則複合運送單據之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倘以圖
章或註記表明者,則該日期視為裝運日期。
(2) 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或傭船提單:以預先印定措辭表明貨
物業已裝船,則以運送單據之簽發日期視為裝運日期;倘以裝
載註記表明貨物業已裝船,則以裝載註記之裝船日期視為裝運
38 UCP500&400 Compared, ICC Publication No.511. 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