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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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裝載註記,包含下列項目: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二)提單含有「預定船舶 (INTENDED VESSEL)」或類似保留用語之表述,則
裝船註記應包含下列項目:
1.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2. 裝載該等貨物之實際船舶名稱。
(三)提單未表明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為裝載港,或若提單有關裝載港含有“預
定”或“類似保留用語者”:
1.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2. 裝載該等貨物之實際船舶名稱。
3. 信用狀所規定裝載港。
【註:第 (三) 點規定亦適用於以預先印定措辭之方式表示已裝船提單。】
(2) 國際商會有關裝載註記之補充:國際商會在 2010 年 4 月 22 日以
Document No.470/1128rev final 文件,提出「裝載註記」之建議
(recommendation)。其中有關運送單據載有一不同於信用狀所規
定裝載港 (port of loading) 之接管地 (place of receipt) 之情況,則
其裝載註記之意見 (opinion) 如下:
a. 倘運送單據標題為“pre-carriage”之欄位為空白,而未載有任
何運送資訊,則其裝載註記僅須包含裝船日期。
b. 倘運送單據標題為“pre-carriage”之欄位,載有任何運送資
訊,則其裝載註記須包含裝船日期、實際之船舶名稱及裝載
港。且此 (b)項意見,亦適用於以印定措辭表明已裝船之裝船
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