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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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裝載註記,包含下列項目: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二)提單含有「預定船舶 (INTENDED VESSEL)」或類似保留用語之表述,則
                                      裝船註記應包含下列項目:

                                       1.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2. 裝載該等貨物之實際船舶名稱。
                                   (三)提單未表明信用狀規定之裝載港為裝載港,或若提單有關裝載港含有“預

                                       定”或“類似保留用語者”:
                                       1. 貨物業已裝載之日期。

                                       2. 裝載該等貨物之實際船舶名稱。
                                       3. 信用狀所規定裝載港。
                                   【註:第 (三) 點規定亦適用於以預先印定措辭之方式表示已裝船提單。】


                                (2) 國際商會有關裝載註記之補充:國際商會在 2010 年 4 月 22 日以
                                   Document No.470/1128rev  final 文件,提出「裝載註記」之建議

                                   (recommendation)。其中有關運送單據載有一不同於信用狀所規
                                   定裝載港 (port of loading) 之接管地 (place of receipt) 之情況,則

                                   其裝載註記之意見 (opinion) 如下:
                                   a.  倘運送單據標題為“pre-carriage”之欄位為空白,而未載有任
                                      何運送資訊,則其裝載註記僅須包含裝船日期。

                                   b.  倘運送單據標題為“pre-carriage”之欄位,載有任何運送資

                                      訊,則其裝載註記須包含裝船日期、實際之船舶名稱及裝載
                                      港。且此 (b)項意見,亦適用於以印定措辭表明已裝船之裝船
                                      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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