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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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運日期將認係裝運日期。






                                        第三節  運送單據之審查







                            運送單據在國際貿易實務上,一直扮演著重要之角色,它代表著

                        國際貿易兩大任務之一,即物流 (貨物之裝運及交付)  之處理;雖然依
                        據 UCP600 第 5 條之規定,在信用狀作業上,銀行所處理的為單據,

                        而非該等單據所表彰之貨物、勞務或履約行為;但與貨物之裝運及交
                        付之運送單據,通常為信用狀所要求提示之單據之一,且因運送單據

                        為信用狀當事人以外之人 (例如運送人或其代理人)  所簽發;因此,在
                        信用狀作業,運送單據發生爭議或糾紛之機率相對較高。為此,實有
                        必要對運送單據與信用狀作業之相關事項,予以解析。




                        一、信用狀統一慣例與運送單據



                            從第一版之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82),有關運送單據之要求,即
                        為信用狀統一慣例考量之重點;而自 UCP500 開始,信用狀統一慣例

                        即依據運送方式及運送單據之性質,將專屬運送單據之條文區分為七
                        類-海運/海洋提單、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傭船提單、複合運送單據、

                        航空運送單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快遞及郵政收據;
                        UCP600 亦延續此種架構,除將條文名稱做部分之修訂及調整各類運

                        送單據條文之順序 (詳附錄一)  外,主要之規定未有重大之改變;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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