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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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信用狀未規定之貨物:

                                  依據 ISBP paragraph 64 之解釋,商業發票不得顯示超裝 (UCP600
                             第 30 條 b 項之情形除外),或信用狀未規定之貨物 (包括樣品、宣傳

                             品),縱其係屬免費 (free charge);倘信用狀交易須包含此等貨物,則
                             須於信用狀上載明。


                             (八)合併一套以上運送單據提示


                                  同一信用狀項下,將不同裝運日期之數套運送單據,合併製作及
                             提示一套單據,其處理方式:


                             1. 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

                                  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貨物分兩批裝運 (間隔 2-3 日),簽發兩套
                             提單,但卻合併製作及提示一套單據 (註:即除提單以外之其他單

                             據,僅簽發一套),是否構成瑕疵?UCP 對此並未禁止,倘信用狀允許
                             分裝,貨物可以分裝於兩艘不同之船舶上,倘一整套單據 (註﹕指合

                             併一套以上之運送單據,而製作一套單據押匯)  之內容符合信用狀之

                             條款,則無拒付之理由﹔但在此情況,單據提示期間之起算,應以第
                             一份提單為準。

                             2. 信用狀禁止分批裝運:

                                  至於信用狀禁止分批裝運,而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

                             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

                             係部分裝運。縱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或不同之裝載
                             港、接管地或發送地亦然。而依據 UCP600 第 31 條 b 項之規定,倘包
                             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則以其中任一套運送單據中顯示之最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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