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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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用狀未規定之貨物:
依據 ISBP paragraph 64 之解釋,商業發票不得顯示超裝 (UCP600
第 30 條 b 項之情形除外),或信用狀未規定之貨物 (包括樣品、宣傳
品),縱其係屬免費 (free charge);倘信用狀交易須包含此等貨物,則
須於信用狀上載明。
(八)合併一套以上運送單據提示
同一信用狀項下,將不同裝運日期之數套運送單據,合併製作及
提示一套單據,其處理方式:
1. 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
信用狀允許分批裝運,貨物分兩批裝運 (間隔 2-3 日),簽發兩套
提單,但卻合併製作及提示一套單據 (註:即除提單以外之其他單
據,僅簽發一套),是否構成瑕疵?UCP 對此並未禁止,倘信用狀允許
分裝,貨物可以分裝於兩艘不同之船舶上,倘一整套單據 (註﹕指合
併一套以上之運送單據,而製作一套單據押匯) 之內容符合信用狀之
條款,則無拒付之理由﹔但在此情況,單據提示期間之起算,應以第
一份提單為準。
2. 信用狀禁止分批裝運:
至於信用狀禁止分批裝運,而運送單據就其表面所示,表明裝載
於同一運輸工具且以同一航次裝運者,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
係部分裝運。縱各運送單據上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及/或不同之裝載
港、接管地或發送地亦然。而依據 UCP600 第 31 條 b 項之規定,倘包
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則以其中任一套運送單據中顯示之最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