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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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業發票之簽署


                             發票是否須經簽署,對此依據 UCP600 及 ISBP 分述如下:

                             1.  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a 項 iv 款之規定,倘信用狀未另有規定,商
                                業發票毋須簽署 (signed);因此,實務上信用狀一般皆會規定,提

                                示「經簽署之商業發票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2.  倘信用狀未規定商業發票須經簽署,但要求商業發票須記載某項證

                                明 (certification) 或聲明 (declaration) 之註記者,例如於商業發票上
                                須證明貨物之原產地,則依據 ISBP paragraph 37 之實務補充,縱信

                                用狀未規定,匯票、證明書及聲明書依其性質均要求簽字,且信用
                                狀要求商業發票須加註證明;因此,該商業發票仍須經簽署。


                             (五)商業發票之幣別及金額


                             1.  發票之幣別:依據 UCP600 第 18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商業發票須

                                以信用狀同一貨幣表示;在一般情形下,商業發票係以信用狀同一
                                貨幣之唯一幣別表示,但在某些國家規定進出口之商業發票上須同
                                時並列該國之貨幣時,則應注意其記載之方式,依據國際商會

                                Commentary on UCP600 (p.78) 之解釋,商業發票倘係以當地之貨幣

                                表示,而以附註表示等值信用狀貨幣之金額,此係屬瑕疵;但倘商
                                業發票係以信用狀之貨幣表示,而以附註表示等值當地貨幣之金
                                額,則可接受;例如:信用狀之金額為 USD100,000.00,商業發票

                                須同時 記 載進口 國 馬來西 亞 之貨幣  (MYR) ,則其記載應為

                                Amount : USD100,000.00 (equivalent to MYR340,000.00) ,而非
                                MYR340,000.00 (equivalent to USD100,000.00),後者之記載方式係
                                屬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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