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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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1. 由非銀行依據 UCP 所簽發之信用狀,雖然規則未預期適用於簽發此種信用

                          狀,但此並不違反 UCP 之規定;對於非銀行所簽發信用狀之通知,UCP
                          並未特別規定,對於此種 (信用狀) 通知應正確的確認簽發人,並明示通知

                          銀行之角色限度;倘通知之格式以「開狀銀行」敘述「簽發人」,或給予

                          銀行之印象,建議通知時應明確的揭露簽發人為非銀行之身分 (註:實務
                          上,以 MT710 拍發此種電文,簽發人係填列於 50B:Non Bank Issuer 欄
                          位內),以便更正任何因此等資訊所導致之錯誤印象。

                        2.  不論銀行或非銀行之簽發人無法履約之後果,係屬當地法律之事務;在任

                          何案例,除非已獲得保兌或信用狀保險,否則受益人都須擔負簽發人之信
                                  2
                          用風險。





                        三、信用狀之功能與性質



                        (一)信用狀之功能


                            在國際貿易實務,信用狀 (跟單信用狀) 通常為進/出口商用以清償

                        貨款之工具,即為國際貿易付款方式之一,且具有其悠久之歷史。其
                        運作方式如前信用狀之定義所述,由銀行 (開狀銀行)  接受申請人 (進

                        口商)  之申請,對受益人 (出口商)  簽發一兌付之承諾,在受益人依據
                        信用狀規定履行信用狀所規定之條款及條件 (例如:依據信用狀規定



                        2  ICC Banking Commission Unpublished Opinions 1995-2004,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 R.505 (TA310) ICC Publication 660 p.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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