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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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方式 (工具)?分析其原因如下:

                        1.  信用狀為開狀銀行之承諾:在國際貿易交易時,倘因買賣雙方互信
                          度不足而對於付款與交貨之孰先孰後互不相讓,以致交易之進行不

                          順暢;於此情況,可藉助銀行 (開狀銀行) 所開發之信用狀,以銀行
                          之信用介入交易,使賣方 (出口商) 於出貨前因已取得銀行所簽發信

                          用狀之付款承諾,而得以安心出貨;至於買方 (進口商) 則因該銀行
                          之付款承諾係有條件的-即賣方須依信用狀之規定出貨,並取得信

                          用狀所規定之單據 (主要為代表貨物之提單),始能受償,因此,亦
                          有一定程度之保障:故信用狀之功能為國際貿易上加速交易進行之

                          催化劑。
                        2.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此種信用狀之不可撤銷性質,使出口商之出貨

                          有一定程度之保障,對於部分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之貨物,以信用狀
                          以外之付款方式,倘在貨物交付時市場價格大幅下跌,買方 (進口

                          商)  基於自身損益之考量,極可能違約拒絕領貨,但以信用狀交易

                          時,因信用狀係不可撤銷且為開狀銀行之承諾,賣方 (出口商) 於接
                          獲信用狀後,可安心備料投產或安排出貨,出貨後提示無瑕疵之單
                          據,即可獲得付款,而不受市場價格波動之影響。


                        (三)信用狀動用之前提


                            依據前述信用狀之定義,銀行僅對符合之提示有確定之兌付義
                        務;而所謂符合之提示 (Complying Presentation),依據 UCP600 第 2

                        條之規定,意指依照信用狀條款、本慣例(指信用狀統一慣例,以下簡

                        稱 UCP)  得適用之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所為之提示。因此,受益
                        人擬使用信用狀以取得信用狀款項之前提:
                        1.  信用狀所有條件 (Condition)  或條款 (Term)  包含信用狀簽發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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