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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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運貨物出口),並對開狀銀行或其代理之銀行 (指定銀行)  為符合之
                             提示,開狀銀行或其代理之銀行 (指定銀行) 即須兌付或讓購。


                             (二)信用狀之不可撤銷性質


                                  依據 UCP600 第 2 條有關信用狀定義之規定,開狀銀行之承諾係
                             不可撤銷 (Irrevocable),配合此項定義,UCP600 第 3 條解釋 2 規定,

                             信用狀係不可撤銷,即使其未表明該旨趣,亦即在 UCP600 條文中提
                             及「信用狀」皆為不可撤銷;此為 UCP600 修訂之重點,國際商會在

                             其 Commentary on  UCP600  (p.26)  解釋為,主要因實務上可撤銷
                             (Revocable)  信用狀非常罕見 (註:亦即受益人所能接受者應為不可撤

                             銷信用狀,也是信用狀做為付款方式之價值),因此將可撤銷信用狀之
                             措辭及規定從 UCP600 移除。



                             四、信用狀統一慣例所定義之信用狀種類



                                  依據 UCP600 第 1 條之規定,「信用狀統一慣例…在其可適用範

                             圍內,包括擔保信用狀…」;因此,UCP 所稱之信用狀包含「跟單信
                             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 及 「 擔 保信用狀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但兩者在性質上、用途上及作業方式卻有很大之不同,茲
                             比較分述如下:


                             (一)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s)


                                  在信用狀作業實務,信用狀規定受益人請求讓購、付款或承兌
                             時,須提示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因此稱為跟單信用狀;由於其所需

                             提示之單據通常為商業單據 (諸如:商業發票、包裝單、保險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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