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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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承兌或讓購,信用狀係在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使用:因此,倘信用狀已規
定一指名之指定銀行,而辦理出口押匯之銀行不是該指名之指定銀行,則該銀
行僅為押匯銀行而非指定銀行。
註四:GN Form L/C 求償/補償方式,即由開狀銀行本身承擔對求償銀行 (指定銀行)
之補償,要求求償銀行提示單據,經審查提示係屬符合後,依據求償銀行指示
付款。
註五:RE Form L/C 求償/補償方式,由指定銀行向信用狀所規定之補償銀行求償之補
償方式。
註六:即期須還款贖單;遠期承兌贖單,到期還款。
六、信用狀種類
依據信用狀之性質,信用狀種類可細分如下:
(一)可否撤銷
依據 UCP600 第 3 條之規定,信用狀係不可撤銷 (Irrevocable),即
使其未表明該旨趣;亦即依據 UCP600 所簽發之信用狀,未另有表
明,皆屬不可撤銷。
(二)保兌信用狀 (Confirmed L/) 與未保兌信用狀 (Un-confirmed L/C)
倘開狀銀行之信用不佳,或進口國之國家風險較高,其所簽發之
信用狀須經另一信譽卓著之銀行附加保兌,此謂之保兌信用狀;而未
經開狀銀行以外之銀行附加保兌者,謂之未保兌信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