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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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此依據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NO. R505 之分析與結論,摘述

                        解析如下:
                        1.  信用狀簽發人是否應為銀行:UCP 反映下述之實務,即信用狀之簽發人及

                          作業者應為銀行,但 UCP 並無確定之規則禁止非銀行為信用狀之開發、
                          保兌、付款或通知,惟以 UCP 之用詞 (諸如:“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等),可推定該等做為者應為銀行。
                        2. 信用狀經由銀行開發之特點:

                          (1)  銀行具有專業知識以處理信用狀之簽發及單據之提示,可降低有關單

                             據提示所衍生之爭議。
                          (2)  銀行尊重信用狀交易之特性-獨立性,且通常不介入申請人與受益人
                             以信用狀以外之理由 (例如契約之違約) 所衍生之糾紛。

                          (3) 銀行會特別關注與其承諾有關之維護,即不會隨易或無理拒絕付款。

                        3.  是否有規定禁止非銀行簽發信用狀:不論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 (ICC

                          Banking Commission)  或 UCP,皆無法決定何者有權依據當地法律開發信
                          用狀,或何者得依據 UCP 簽發其承諾;有關簽發信用狀之限制,明顯屬

                          於準據法之限制事項;UCP 本身無法限制其適用之範圍,UCP 為實務上之
                          任意規則,該等規則得以依據其所簽發之契約約定 (即信用狀之規定),予

                          以修改或排除,此為 UCP500 第 1 條所確認 (條文內容︰除信用狀另有規
                          定外,將拘束有關各方;UCP600 第 1 條,則為“除信用狀明示修改或排除

                          外,本慣例拘束有關各方”);非銀行之開狀可視為,構成前述之一種修
                          改。

                        4.  非銀行之信用狀簽發人應負之責任:當一信用狀係由一非銀行所簽發並表
                          明適用 UCP,該非銀行之簽發人,應依據 UCP 負起與一般銀行 (註:即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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