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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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UCP 之相關規定,受益人皆已履行。
2. 須為符合之提示 (即遵循信用狀及 UCP 之相關規定,提示符合之單
據)。
(四)相關議題
前言:依據前述有關信用狀之定義,信用狀為開狀銀行之承諾,亦即信用狀
應為銀行所簽發;但實務上,有許多信用狀為非銀行所簽發,尤其許
多歐美連鎖超市或百貨公司所簽發者。
問題:信用狀是否皆應由銀行簽發?非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可否接受?
【問題摘述】
目前有越來越多之信用狀,係由公司 (買方) 或公司之財務分支單位或一
公司而不是銀行之簽發人 (Issuer) 所簽發;其開發方式通常將具備 SWIFT
MT700 格式之內容記載於具通知銀行籤頭之用紙上【註:實務上通常由簽發
人之往來銀行以第一通知銀行或發電銀行之身分拍發 MT710 或 MT799 電
文】,其內容及功能類似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註:皆註明適用 UCP】,其
動用須提示單據給通知及/或轉讓銀行 (如有轉讓時),但須俟自簽發人取得款
項後,始予支付。對此衍生下述兩項問題:
1. 通知銀行於通知此等「非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 (Non-bank Issued L/C)」
時,未告知此等簽發人為「非銀行」之性質,則此項信用狀通知是否為可
接受之銀行實務?
2. 倘此等簽發人因破產、清算或債權人之保全措施致無法履行兌付時,與一
般銀行之無法履行兌付,兩者之情況是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