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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書人禁止轉讓:背書人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
於其記載下另為簽章,背書人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支票仍
得依背書轉讓,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人取得支票
之人,不負責任。例如林二為發票人,陳三為受款人,陳三背書
轉讓給李四時,禁止背書轉讓,而李四仍轉讓給王五,則陳三僅
對李四負責,對王五不負責任。其記載例示如下:
支票背面
(1) 票面金額支付:李四
禁止背書轉讓 印
背書人:陳三
(2) 票面金額支付:王五
背書人:李四
票據託收與交換
票據託收
凡存款人持有到期之外埠票據、未到期之本埠及外埠票據均可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