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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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銀行業之託收手續,提示票據。託收在法律之關係上是屬於委任之
                        行為,存款戶是委託人,銀行業者即為受任人。此託收業務係銀行存

                        款之主要來源之一,可以分為本埠票據與外埠票據託收兩種,前者又
                        有可分為即期票據與遠期票據,若係即期票據即應提出票據交換,遠

                        期票據則作為票據託收處理;後者亦可分為即期票據與遠期票據,即
                        期票據於收存當日寄送外埠聯行託收,遠期票據則俟到期時辦理託
                        收。




                           辦理託收作業程序



                        (一)受理託收票據

                          1.  應請託收人在票據背面背書,載明託收人存入存款之種類及帳
                             號。並與票據代收存摺 (或代收票據明細表) 所載內容相核對其內

                             容是否相符,連同票據一併送經主管人員核章後,再交託收人收
                             執。

                          2.  櫃員應將託收之票據登記於「代收票據登記表」,並加蓋銀行之
                             特別橫線戳記。

                          3.  櫃員要將票據記載之要項,逐項登入電腦端末機,並印製「已登
                             錄託收票據明細表」。

                          4.  每日結帳時,櫃員要將「代收票據登記表」與「已登錄託收票據
                             明細表」及當日已登錄之票據核對其總張數與總金額必須相符。


                        (二)票據到期時


                          1.  本埠票據:從電腦列印「託收票據整批本埠代收明細表」與「託
                             收票據連線本埠發送明細表」,再與託收票據相核對,若係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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