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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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例陳三將所持有無記名支票一紙以空白背書轉讓給李四,李四
                             以記名背書轉讓給王五。其背書例示如下:

                         支票背面

                          (1) 票面金額支付
                                                                              背書人:陳三

                          (2) 票面金額支付:王五
                                                                              背書人:李四


                          4.  變更為記名背書轉讓: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
                             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

                             轉讓。



                           禁止轉讓之記載



                            禁止轉讓之記載有下列二種情形:
                          1.  發票人禁止轉讓:記名支票發票人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

                             讓」,並於其記載下另為簽章。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
                             之記載者,不得轉讓,支票即失其流通性。其記載例示如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帳號 10001
                         支      憑票支付    陳三                                                       支票號碼 1234567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此致
                         票      ○○商業銀行○○分行台照                               禁止背書轉讓  印
                              付款地:台北市重慶南路○○號
                                                                                                          林二  印
                                                                                                            (發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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