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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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例陳三將所持有無記名支票一紙以空白背書轉讓給李四,李四
以記名背書轉讓給王五。其背書例示如下:
支票背面
(1) 票面金額支付
背書人:陳三
(2) 票面金額支付:王五
背書人:李四
4. 變更為記名背書轉讓: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
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
轉讓。
禁止轉讓之記載
禁止轉讓之記載有下列二種情形:
1. 發票人禁止轉讓:記名支票發票人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
讓」,並於其記載下另為簽章。記名支票發票人有禁止背書轉讓
之記載者,不得轉讓,支票即失其流通性。其記載例示如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帳號 10001
支 憑票支付 陳三 支票號碼 1234567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此致
票 ○○商業銀行○○分行台照 禁止背書轉讓 印
付款地:台北市重慶南路○○號
林二 印
(發票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