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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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普通平行線支票

                                  又稱普通橫線支票或普通劃線支票,依票據法第 139 條規定,支
                             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
                             其代為取款。票據法第 140  條規定:「違反第 139 條之規定而付款

                             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普通平行
                             線支票例示如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帳號 10001
                               支     憑票支付       陳三                                                      支票號碼 1234567
                                     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
                                                    此致
                                票     ○○商業銀行○○分行台照
                                    付款地:台北市重慶南路○○號
                                                                                                                      林二  印
                                                                                                                       (發票人簽章)

                                  平行線一般習慣劃於支票正面之左上角,因票據法僅規定平行線

                             需記載於支票正面,故劃在支票之「左下角」、「右上角」、「左下
                             角」或支票正面之任何地方均可,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

                             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
                             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

                             限。
                                  票據法僅對支票有平行線記載之規定,匯票及本票則無平行線記

                             載之規定,若發票人於匯票或本票上劃平行線,視為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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