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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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平行線支票
又稱普通橫線支票或普通劃線支票,依票據法第 139 條規定,支
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
其代為取款。票據法第 140 條規定:「違反第 139 條之規定而付款
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普通平行
線支票例示如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帳號 10001
支 憑票支付 陳三 支票號碼 1234567
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
此致
票 ○○商業銀行○○分行台照
付款地:台北市重慶南路○○號
林二 印
(發票人簽章)
平行線一般習慣劃於支票正面之左上角,因票據法僅規定平行線
需記載於支票正面,故劃在支票之「左下角」、「右上角」、「左下
角」或支票正面之任何地方均可,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
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
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
限。
票據法僅對支票有平行線記載之規定,匯票及本票則無平行線記
載之規定,若發票人於匯票或本票上劃平行線,視為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