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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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背書
背書係執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蓋章後,將票據交付他人以轉
讓票據權利的行為。一般而言,背書應在票據到期日之前,到期日前
之背書有「完全之效力」,亦即因背書而發生票據權利移轉、擔保、
證明的效力。到期日後之背書稱為「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
之效力。若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於到期日之前背書。
就票據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就票據金額分別轉讓與數人
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
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
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
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
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
書者,均免其責任。例如:甲 (發票人) 乙 (背書人) 丁 (背書人)
戊(執票人)。如果戊故意塗銷背書人乙之蓋章,則被塗銷之背書人乙
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之丁均免除票據責任。
支票之使用
支票之種類
銀行實務上支票可分為下列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