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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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背書




                                  背書係執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蓋章後,將票據交付他人以轉
                             讓票據權利的行為。一般而言,背書應在票據到期日之前,到期日前

                             之背書有「完全之效力」,亦即因背書而發生票據權利移轉、擔保、
                             證明的效力。到期日後之背書稱為「期後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
                             之效力。若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於到期日之前背書。

                                  就票據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就票據金額分別轉讓與數人

                             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

                             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
                             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

                             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
                             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

                             書者,均免其責任。例如:甲 (發票人) 乙 (背書人) 丁 (背書人) 
                             戊(執票人)。如果戊故意塗銷背書人乙之蓋章,則被塗銷之背書人乙

                             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之丁均免除票據責任。





                                                          支票之使用




                                 支票之種類



                                  銀行實務上支票可分為下列四種: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