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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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確保票據之權利,常在票據到期以前,要求付款人承兌以承諾
                             到期付款。因而承兌提示乃匯票之執票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承
                             兌,以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之行為。


                        ■ 各種票據應向何者提示呢?


                          1. 本票向「發票人」提示。
                          2. 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限於「金融業」。

                          3.  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經承兌後,即為「承兌
                             人」。










                        ■各種票據的提示期限是否有限制呢?


                          1. 匯票、本票之提示期限:
                             (1)  匯票、本票之付款提示期限均為「到期日」或其後「二日

                                內」。
                             (2)  見票定期付款或見票即付之匯票或本票,票據法特別規定,

                                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此
                                為法定期限),但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惟延長的期

                                限不得逾六個月,亦即是最多只能延長至一年 (此為約定期
                                限)。

                          2. 支票之提示期限: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按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地而有

                        不同規定。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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