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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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       背書人       前手
                                                                   六個月      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
                                        本票       背書人       前手
                                                                            日起算。
                                        支票       背書人       前手      二個月

                                  票據上之債權,雖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
                             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二)票據之提示


                                  所謂提示乃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或支票、匯票之付款人出示
                             票據,以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之行為。提示乃付款程序及承兌程序之
                             前提,提示可分為付款提示及承兌提示兩種:

                                1.  付款提示:即執票人出示票據於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而請求其付

                                  款之行為。因為票據是一種提示證券,故執票人在請求付款時,
                                  必須向付款人或金融業者或票據交換所提示,否則不但其付款請
                                  求權不為合法之行使,且其追索權亦必因而喪失。

                                2.  承兌提示:承兌乃匯票之付款人,在匯票到期之前,表示承諾付

                                  款,並在票面上簽名,表示願意負擔支付票面金額之行為。支票
                                  及本票均無承兌之必要,因為前者為見票即付之票據,而後者因

                                  發票人即為付款人,自無需向自己請求承兌之理。所以票據之承
                                  兌只限於定期匯票,其理由乃發票人在簽發一定期日付款之匯票

                                  時,其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已被事先記載於票面上,執票人對於
                                  票載之付款人是否願意如期付款不得而知。故發票人或執票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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