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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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其他記載若有改寫則應於
改寫處簽名蓋章。
票據權利
執票人之票據權利有二: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
請求權是指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之權利;「追索
權」即票據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 (如:付款人及承兌
人受破產宣告) 時,執票人得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之一種票據權利。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
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
權利。
(一)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
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是指票據執票人若不在此期限內行使權利,
票據義務人即得拒絕履行其義務,各種票據權利消滅之時效如下:
權利 時效
票據種類 權利人 義務人
種類 期間 起 算 日
匯票 執票人 承兌人 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
付款 三年
本票 執票人 發票人 算,見票即付之匯票本
請求
票及支票均自發票日起
權 支票 執票人 發票人 一年
算。
追 匯票 執票人 前手 1.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
一年
索 本票 執票人 前手 算。
權 2. 免除拒絕證書者,匯
票本票自到期日起
支票 執票人 前手 四個月
算,支票自提示日
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