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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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寫,如有錯誤,應將票據作廢,重新簽發,其他記載若有改寫則應於
                        改寫處簽名蓋章。



                           票據權利



                            執票人之票據權利有二: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

                        請求權是指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其付款之權利;「追索
                        權」即票據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 (如:付款人及承兌

                        人受破產宣告)  時,執票人得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費用
                        之一種票據權利。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

                        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
                        權利。


                        (一)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

                            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是指票據執票人若不在此期限內行使權利,

                        票據義務人即得拒絕履行其義務,各種票據權利消滅之時效如下:

                         權利                                               時效
                                票據種類       權利人      義務人
                         種類                                   期間           起  算  日
                                  匯票       執票人      承兌人               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
                         付款                                   三年
                                  本票       執票人      發票人               算,見票即付之匯票本
                         請求
                                                                      票及支票均自發票日起
                          權       支票       執票人      發票人       一年
                                                                      算。
                          追       匯票       執票人       前手               1.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
                                                              一年
                          索       本票       執票人       前手                  算。
                          權                                           2.  免除拒絕證書者,匯
                                                                         票本票自到期日起
                                  支票       執票人       前手      四個月
                                                                         算,支票自提示日
                                                                         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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