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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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內者,為發票日後七日內。
                                  (2)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內者,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3)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為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前述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 (市),是以行政轄區之劃
                             分為準,而不論其距離遠近,且所謂「市」指直轄市而言,舉例如下

                             表:


                                    發票地               付款地            付款提示期限            備   註
                                台北市內湖區             台北市松山區                七日           同屬台北市

                                新北市永和區               台 北 市              十五日
                                桃園縣中壢市             屏東縣屏東市                七日           同屬台灣省
                                台北市大同區             新北市三重區               十五日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十五日

                                  台 北 市              台 中 市              十五日
                                  日本東京               台 北 市              二個月

                             ■執票人未於提示期限提示會有什麼後果呢?

                                1. 匯票、本票未於提示期限提示

                                  (1)  不遵守法定的提示期限者:執票人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為提
                                      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2)  不遵守約定的提示期限者:執票人未於約定期限內為提示
                                      者,僅對該約定的前手喪失追索權。

                                2. 支票未於付款提示期限提示:
                                  (1) 對於發票人以外的前手 (指背書人) 喪失追索權。

                                  (2)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超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
                                      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的責任,其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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