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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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記名支票
即在票上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之支票,取款時必須經受款人
於支票背面簽章背書後,方可支付。記名支票例示如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帳號 10001
支 憑票支付 陳三 支票號碼 1234567
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
此致
票 ○○商業銀行○○分行台照
付款地:台北市重慶南路○○號
林二 印
(發票人簽章)
(二)無記名支票
即在票上不記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之支票,此種支票以執票人
為受款人,取款時僅須執票人在支票背面簽章後,即可支付。無記名
支票例示如下: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帳號 10001
支 憑票支付 支票號碼 1234567
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
此致
票 ○○商業銀行○○分行台照
付款地:台北市重慶南路○○號
林二 印
(發票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