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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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未載明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 500 元以上。

                                3. 支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 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付款人之商號。

                                  (4)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5)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6) 發票地。
                                  (7) 發票年、月、日。

                                  (8) 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此外,依票據法第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票據法不規定事項者,

                             不生票據上效力。例如本票或匯票並無「平行線」之規定,所以在本
                             票或匯票正面劃平行線,不生票據上效力,視為無記載。

                                  票據金額,一般都以文字表示 (如壹、貳……) 或文字與號碼 (1、
                             2……)  同時表示,二者不相符合時,以文字為準。票據金額不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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