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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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概述




                                  票據係指發票人依票據法之規定,簽發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

                             目的之「有價證券」。票據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

                                  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當事人有
                                  三:即發票人、付款人及受款人。

                                2.  本票: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
                                  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當事人有二:即

                                  發票人與受款人。
                                3.  支票: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

                                  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當事人有三:即
                                  發票人、付款人及受款人。所謂「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

                                  (現為金管會)  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
                                  及漁會。



                                 票據責任



                                  依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因此只要在票據上簽名,不論簽「本名」或簽「藝名」、「筆名」,

                             甚至僅簽「姓」、或僅簽「名」,都應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者,
                             應連帶負責。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但
                             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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