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43
29
票據概述
票據係指發票人依票據法之規定,簽發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
目的之「有價證券」。票據可分為下列三種:
1. 匯票:稱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
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當事人有
三:即發票人、付款人及受款人。
2. 本票: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
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當事人有二:即
發票人與受款人。
3. 支票: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
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當事人有三:即
發票人、付款人及受款人。所謂「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
(現為金管會) 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
及漁會。
票據責任
依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因此只要在票據上簽名,不論簽「本名」或簽「藝名」、「筆名」,
甚至僅簽「姓」、或僅簽「名」,都應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者,
應連帶負責。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但
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