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61
47
行付款之票據送交存款部門轉帳,若為他行或聯行之票據則提出
交換。
2. 外埠票據:
(1) 從電腦列印「託收票據整批發送明細表」與「託收票據連線
外埠發送明細表」,連同票據發送代收行。
(2) 發送時應核對「託收票據連線外埠發送明細表」合計之總張
數、總金額與託收票據核對明細是否相符。
(3) 代收行於接到代收票據後,亦應確實核對總張數與總金額是
否相符。
(三)收託後存入託收人帳戶
1. 託收人應於託收行開立存款帳戶,俟託收行收妥後可以存入帳
戶。
2. 於交換回來或票據收妥後,由總行電腦自動存入託收人之帳戶。
票據交換
票據交換 (Clearance) 係指同一地區或相近地區之各銀行,互相訂
定契約在一定之期間與場所,各銀行將其持有其他各銀行付款之票
據,透過交換制度,僅就應收應付相抵之差額收付之一種方法。至於
辦理交換業務之機構,稱之為票據交換所。
(一)票據交換作業程序
1. 交換單位提出票據,應於票據正面加蓋「○○銀行提出交換」戳
記 (即特別平行線戳記),其樣式由交換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