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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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彙總額<提回票據彙總額,則有應付差額),應套寫「票據
                                  交換差額劃付申請書」及「票據交換差額劃付報單」,由各該交

                                  換單位之交換員簽章,一併送交總結算員。經總結算員核對簽章
                                  後,送由中央銀行或其代理銀行加具有權簽章人員印鑑後,將

                                  「票據交換差額劃付報單」交還各該交換單位交換員留存,中央
                                  銀行或其代理銀行憑「票據交換差額劃付申請書」,將應付交換

                                  差額列付各該交換單位之存款帳戶,即貸記該交換單位之存放央
                                  行-準備金甲戶 (存放央行餘額減少)。

                                7.  已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之交換所,應另依各地區票據交換電腦
                                  作業制度手冊中相關規定辦理。

                                8.  凡當日未及提出交換之票據以「待交換票據」列帳 (借:待交換
                                  票據,貸:其他應付款-應付待交換票據),次日再提出交換。


                             (二)臺灣票據交換所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作業

                                  所稱「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係指總所、台中市分所及高雄市分

                             所等擴大實施票據交換電腦作業中心 (以下簡稱作業中心),辦理轄屬
                             分所交換單位之票據交換,其應收應付交換差額則由總所集中彙整

                             後,報送中央銀行辦理清算。分區交換集中清算之交換作業方式如
                             下:

                                1.  提示交換:各作業中心依據「票據交換電腦作業制度手冊」之規
                                  定,以閱讀分類機處理其轄屬分所之提示票據,結算核符後,經

                                  結算網路將結算資料傳送總所彙整。
                                  交換票據之明細電子資料留存各作業中心,備供各交換單位總行

                                  下載提回。交換票據由作業中心轄屬分所之交換單位提回。
                                2.  退票交換:依據「退票交換電腦作業手冊」之規定,由各作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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