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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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間。成交單以外之單據應至少記錄至「日」,如涉及成交單之開
                             具,應於實際議定交易日印製。


                        (三)票券承銷

                          1.  票券承銷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依約定包銷或代銷其發

                             行之短期票券之行為。
                          2.  包銷:發行公司所發行票券,票券商承諾全數包銷買入,並於承
                             銷當日給付價款,為目前主要之承銷方式。

                          3.  代銷:票券商以中介身分接受發行人委託承銷,能否售罄並不負

                             責,承銷期間未售出票券退回發行人。
                          4.  承銷融資性商業本票發行面額,以新台幣 10 萬元為最低單位,

                             並以 10 萬元之倍數為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
                             不得大於新台幣 1 億元。

                          5.  票券商辦理商業本票之承銷業務,應對發行本票之公司詳實辦理
                             徵信調查,查證其發行計畫與償還財源,並取得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以決定承銷金額。但承銷之商業本
                             票經其他金融機構保證者,不在此限。

                          6.  承銷利率超逾授權權限之交易,應經適當層級主管核准,其中對
                             於偏離市場行情之交易,應另簽註承作原因,並經高階主管核

                             准。
                          7.  對於發生財務困難或信用貶落等風險較高之發行公司,應依據發

                             行公司經營狀況及風險程度覈實訂定承銷該筆商業本票之發行利
                             率及承銷價格,確實反映揭露該筆票券之品質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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