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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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將其交由買受人委託之其他銀行或集中保管機構保管,不
                                  得代為保管。

                                8.  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
                                  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日期。

                                9.  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
                                  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10.與初次往來客戶辦理票券業務往來交易,應核對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確定為客戶本人或其負責人親自辦理。但客戶本人或其負責

                                  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以書面委託第三人代辦,對於委託書及委
                                  託事項之真實,應為必要之查證。

                                11.對於發票人票信已受拒絕往來處分之商業本票,應嚴格控管列入
                                  庫存票券,不得將該筆票券賣予其他客戶流入次級市場。

                                12.不得利用人頭戶進行不實交易情事,或未詳實記載客戶名稱,致
                                  買賣成交單所記載客戶名稱與實際交易對象不符。

                                13.交易員不得虛作交易,或交易對象利用人頭戶名義列帳登載不
                                  實、承作假交易、無實質交割買賣交易等情事。

                                14.與首次交易客戶完成確認後,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應注意報
                                  請高階主管處理,並瞭解相關交易有無涉及不法情形:

                                  (1) 發現並無該客戶存在。
                                  (2) 客戶否認與該票券商交易。

                                  (3) 郵寄之對帳單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4)  有相當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之

                                      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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