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397

383





                                      解約投資人應收金額 (扣繳稅後)
                                      =9,988,415-430=9,987,985。



                                 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在貨幣市場流通的商業本票,除了基於實質交易行為產生之交易

                             性本票 (CP1)  外,另一種無實質交易行為基礎,純為協助工商企業籌
                             措短期資金而發行之融資性商業本票 (CP2),由於此類本票缺乏自償

                             性,為提高該類票券之信用,增進其流通性,故須經金融機構之保證
                             始得發行。上述票券除由銀行保證外亦可由票券金融公司保證。





                                                            債券市場





                                  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務,其作業程序與短期票券相
                             同,惟交易價格之計算較為複雜。債券之簽證、承銷、經紀、自營業

                             務依票券金融管理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可由票券商辦理,亦可由證
                             券商辦理。



                                 債券的種類及形式




                             (一)依發行單位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政府公債 (Government Bond)
                                  (1)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由中央政府發行,中央銀行負責標售事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