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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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債發行

                            中央政府公債 (簡稱中央公債)  發行機關為財政部,經理機關為中
                        央銀行,發行要點如下:

                          1. 發行年限:中央公債的發行年期多為 2 年、5 年、10 年及 20 年,
                             採附息方式發行,自發行日起,每年付息一次,期滿按票面金額

                             償還。
                          2.  債券形式:自民國 86 年 9 月起,中央公債均以登記形式發行,

                             稱為中央登錄公債 (Book-Entry Bonds) 或無實體公債,由中央銀
                             行或清算銀行將公債有關資料登載於電子貯存體內,並發給持有

                             人公債存摺,公債本息直接撥入公債持有人的存款帳戶內。
                          3.  發行方式:公債以標售方式或以面額發行,以標售方式發行時,

                             由投標人出價競標,以面額發行時,依票面金額發售。標售方式
                             採單一利率標 (又稱為單一價格標或荷蘭標),競標者提出欲標購

                             的公債金額及利率,利率最低者最先得標,再依序滿足利率較高

                             者,到公債額度售完為止,各得標者依最高得標利率支付價格。
                             目前公債大多採標售方式發行,只有經過特准的「中央公債商」
                             才可以參加標售,個人及法人可以委託交易商投標。


                        (二)公司債發行


                            台灣法令規定,公司債發行人必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資格,
                        公司債發行要點如下:
                          1.  發行程序:依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必須經發行公司董事會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事後必須將發行原
                             因及相關事項向股東大會報告。

                          2.  發行限額: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現有資產減去負債與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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