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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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記名及轉讓規定:國庫券得以登記形式 (無實體)  或債票形式
                                (有實體)  發行。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

                                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
                                記名式。持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國庫券轉讓出售。

                          2. 可轉讓定期存單
                            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 是銀行

                        發行、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存款憑證,到期時償還面額與利息,持
                        有人可以在到期日前將憑證轉讓出售。

                            依發行人身分,可轉讓定期存單分為「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
                        「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前者由一般銀行發行,後者由中央銀
                        行發行。

                          3. 商業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的票
                        據。銀行發行的本票稱為銀行本票,一般公司發行的本票稱為商業本

                        票 (Commercial Paper,CP)。
                            商業本票分為「交易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一類商業本票,簡稱

                        CP1)  與「融資性商業本票」(或稱第二類商業本票,簡稱 CP2)。交易
                        性商業本票是有實際的商品或勞務交易而產生的商業本票,故具有自

                        償性,融資性商業本票是一般公司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商業本
                        票。融資性商業本票的發行人,必須取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或者由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的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 保證。

                          4. 承兌匯票

                            匯票是指發票人委託特定付款人於到期日支付受款人約定金額的

                        票據,接受委託的付款人如果在匯票上「承兌」以保證如期支付,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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