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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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匯票便稱為承兌匯票。承兌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Trader’s
                             Acceptances,TA)  與「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s,BA),
                             前者是由一般公司擔任承兌人,後者是由銀行擔任承兌人。


                             (二)票券簽證


                                1.  票券簽證係指票券商接受發行人之委託,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
                                  必須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之行為。

                                2.  接受發行人之委託辦理簽證業務,對於其發行之短期票券,應確
                                  實核對簽章,並對應記載事項加以審核,簽章證明。

                                3.  辦理簽證,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以確保票券之有效性及真實
                                  性,並維護票券市場之交易安全及秩序。

                                4.  票券得以債票形式 (有實體)  或登記形式 (無實體)  發行,公司及
                                  公營事業機構以債票形式發行之本票,與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以債票形式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應經票券商簽證。

                                5.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1) 國庫券。
                                  (2)  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

                                      匯票。
                                  (3)  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

                                      票券。
                                6.  辦理短期票券簽證、承銷、經紀或自營業務,應詳實記錄交易之

                                  時間、種類、數量、金額及顧客名稱。所稱詳實記錄交易之時
                                  間,於成交單應記錄至「日、時、分」,並得為列印成交單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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