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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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授信對象或負責人被提起足以影響償債能力之訴訟者。
                          (7) 其他信用惡化情形,銀行主張提前視為到期者。

                        2. 代位清償之要件及範圍:
                          (1)  申請時期:於授信到期屆滿五個月,已對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

                              及取得執行名義且借款人已停止營業後,得申請信用保證基金
                              先行交付代位清償之備償款項。

                          (2)  申請代位清償之範圍:包括本金、積欠利息、逾期利息、訴訟
                              費用 (違約金非代位清償之範圍),其中逾期利息最高以授信到

                              期日後「六個月」為限。
                        3.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準則:
                          (1) 授權融資保證案件,其融資對象與基金規定不符者。

                          (2) 未依授信案件之准貸條件辦理。

                          (3) 違反基金短、中期週轉授信總餘額之有關規定。
                          (4) 專案送保案件未依基金保證書函所列條件辦理。

                          (5)  購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之授信案件,銀行未依一般程序設
                              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但機器設備之授信期限未超過兩年者,不

                              在此限。
                          (6)  未徵提授信對象依法登記之負責人及徵信資料中認定之其他實

                              際負責 (經營) 人為連帶保證人者。
                          (7)  授信款項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而經查實用於收回授信單位之原有

                              債權 (不論該債權是否經基金保證)  者,依該部分占送保授信金
                              額之比率解除保證責任,但基金另有規定,或用於收回未超過

                              應繳付日一個月之利息者,不在此限。
                          (8)  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或

                              經其在支領票據上背書,或以其他方式領用者,全案解除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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