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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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出售標的之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本注意事
                                  項第二點規定估價之外部專家,及前述之人擔任負責人之法人不
                                  得參與議價或投標。

                                4.  如對於投資人訂有資格條件時,應於領標時進行資格審查,不得

                                  以於標售公告聲明「保留拒絕投標人投標權利」之方式拒絕特定
                                  投資人。

                                5.  金融機構如擬對得標之投資人辦理授信,則該授信應為擔保授信
                                  且所徵取之擔保品不得包括自身所出售之不良債權。

                                6. 招標程序不得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情形。
                                7.  金融機構應於買賣合約簽訂後五日內於本會銀行局金融機構網際
                                  網路申報系統申報出售不良債權之資料。

                                8.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於交割完畢後,應將處理結果提報董事會

                                  備查。

                             (四) 售後管理


                                1.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如買受人未依契約完成付款者,應就未
                                  支付部分依各業別「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

                                  帳處理辦法」規定提足損失準備。
                                2.  附條件交易之管理:買賣契約訂有利潤分享條件者,應明訂利潤

                                  分享之具體內容,以及金融機構後續進行稽核之方式。
                                3.  契約簽訂之付款條件應與公告之付款條件相同,且契約一經簽

                                  訂,付款條件即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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