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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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
                                 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2. 信用卡及現金卡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 (應繳付款項) 超過指定繳

                             款期限六個月者,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3.  一般授信逾期放款之轉銷,應經董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

                             人。但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
                             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及通知監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

                             間,得由常務董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再報經董事會備
                             查。

                          4. 信用卡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 (理) 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
                             人員核准轉銷,並彙報董 (理) 事會備查。

                          5.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
                             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6.  如有列帳於「其他應收款」之訴訟費用等代墊款項而未收回歸墊
                             者,應併同提出申請,並於核准後連同本息一併轉銷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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