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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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時或投資人之資格條件未明確排除關係人時,
                             其估價不得僅依內部債權回收管理之資料為之。

                          2.  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及標售條件內容等資料應提報董事會決
                             議,決議過程應注意利益迴避原則,並盡保密之義務。

                          3.  擬出售之不良債權標的如含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授信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二) 不良債權出售交易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
                          1.  債權可全數收回或有明確市場價格時,得以個案議價方式出售。
                             但不得有利害關係人非常規交易情事。

                          2.  不良債權經公開標售而未成交者,得與參與競標之最高出價投資

                             人議價之。惟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該投資人之原始出價。
                          3. 國外分行之不良債權,得依當地實務出售。


                        (三) 不良債權出售作業程序

                          1.  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售不良債權後,應即於

                             台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相關資訊。非公開發
                             行之金融機構,除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由母公司公告申報

                             外,應於所屬業別公會網站為之。
                          2.  金融機構標售不良債權之公告,須刊登於所屬業別之公會網站。

                             自公告日起至領取標售資料截止日,至少須為七個工作日,領取
                             標售資料截止日至決標日,除無擔保案件至少須有七個工作日

                             外,其餘案件應有二十八日以上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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