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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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
債信不良者。
2. 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
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
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3. 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
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4. 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
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
者。
信用卡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
限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 2%之備抵呆帳;超過三
個月至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 50%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
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呆帳轉銷之規定
放款 (含其他授信業務) 經向借保戶依法訴追及處分擔保品後,無
法收回之餘款,應依規定轉銷呆帳。呆帳轉銷之規定如下: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
分後轉銷為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
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2)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
押權後,已無執行實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