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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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之轉銷
備抵呆帳之提列
依金管會訂頒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
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
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
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
類「收回無望者」。
上開各類不良資產之定義及備抵呆帳最低提列標準如下:
提列備抵呆帳
不良授信分類 足額擔保部分 無擔保部分
最低標準
正常授信Ⅰ (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 0.5%
超過清償期 超過清償期
應予注意Ⅱ 2%
1 至 12 個月 1 至 3 個月
超過清償期 超過清償期
可望收回Ⅲ 10%
12 個月 3 至 6 個月
超過清償期
收回困難Ⅳ -- 50%
6 至 12 個月
超過清償期
收回無望Ⅴ -- 100%
12 個月
1. 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
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
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