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P. 288

274





                                                    呆帳之轉銷




                           備抵呆帳之提列



                            依金管會訂頒之「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規定,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
                        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

                        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
                        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
                        類「收回無望者」。

                            上開各類不良資產之定義及備抵呆帳最低提列標準如下:


                                                                                提列備抵呆帳
                           不良授信分類           足額擔保部分               無擔保部分
                                                                                  最低標準
                            正常授信Ⅰ            (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                      0.5%

                                             超過清償期               超過清償期
                            應予注意Ⅱ                                                    2%
                                             1 至 12 個月            1 至 3 個月
                                             超過清償期               超過清償期
                            可望收回Ⅲ                                                   10%
                                               12 個月              3 至 6 個月
                                                                 超過清償期
                            收回困難Ⅳ                --                                 50%
                                                                 6 至 12 個月
                                                                 超過清償期
                            收回無望Ⅴ                --                                 100%
                                                                   12 個月

                          1.  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

                             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
                             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