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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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若已確定,該抵押權即隨同債權而讓與該第三人;如尚
                                      未確定,該第三人代償後僅讓與債權,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2)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銀行得拒絕,亦得接受,惟該第
                                      三人清償之後,銀行之債權即告消滅,不發生上述承受或法

                                      定債權讓與之效力。但銀行若接受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
                                      償,則可依契約將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代償之人。

                                4. 債之讓與:乃指債權人 (銀行) 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債權讓與無須
                                  徵得債務人之同意,僅須將讓與之事由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

                                  發生效力。
                                5.  債權收回抵充順序:經催收後收回之款項,如未能一次全部抵充

                                  債務,應依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抵充,銀行之違約金債權,
                                  則在費用之後利息之前。



                                 信保代償



                             1.  通知期限: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案件,若貸款到期未獲清

                                償,應於貸款到期後「二個月」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填報
                                「逾期列管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雖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亦

                                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1) 授信對象停止營業。

                                (2) 未能依約分期攤還達一個月。
                                (3) 授信對象或負責人支票拒絕往來。

                                (4) 應繳利息延滯達三個月。
                                (5)  授信對象或負責人受破產宣告,或清理債務中,或其財產受強

                                   制執行假扣押、處分、或拍賣之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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