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銀行與票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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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若已確定,該抵押權即隨同債權而讓與該第三人;如尚
未確定,該第三人代償後僅讓與債權,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2)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銀行得拒絕,亦得接受,惟該第
三人清償之後,銀行之債權即告消滅,不發生上述承受或法
定債權讓與之效力。但銀行若接受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
償,則可依契約將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代償之人。
4. 債之讓與:乃指債權人 (銀行) 將債權讓與第三人;債權讓與無須
徵得債務人之同意,僅須將讓與之事由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
發生效力。
5. 債權收回抵充順序:經催收後收回之款項,如未能一次全部抵充
債務,應依費用、利息、本金之順序抵充,銀行之違約金債權,
則在費用之後利息之前。
信保代償
1. 通知期限:經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案件,若貸款到期未獲清
償,應於貸款到期後「二個月」內由信用保證網路作業系統填報
「逾期列管通知單」通知信保基金。雖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亦
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信保基金:
(1) 授信對象停止營業。
(2) 未能依約分期攤還達一個月。
(3) 授信對象或負責人支票拒絕往來。
(4) 應繳利息延滯達三個月。
(5) 授信對象或負責人受破產宣告,或清理債務中,或其財產受強
制執行假扣押、處分、或拍賣之聲請者。